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留学生教育方针,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留学生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泸州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籍注册管理的含义
第一条 学籍注册管理的含义:
“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对于已取得学籍并在本校学习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对其学习资格进行一次审核,即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对继续享有在本校学习资格的学生,予以再认可;对违反本校校规者,予以处理。只有具备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方准许其结束学业。
第二章 申请、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申请到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泸州医学院有关来华长期留学生相应的入学条件和资格。申请者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愿意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护照、签证、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时间到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推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前,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者,完清相关手续,予以注册,体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者,不予注册。
第五条 新、老留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计财处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凭计财处的缴费单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注册,以取得学籍。未经注册,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请假且得到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未交清相关费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中途退学的留学生,在开学后三个月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其当学期所交纳学费的50%;在三个月以后提出退学申请者,不退所交纳的学费。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留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各门课程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结业成绩由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60%以上;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核成绩、实践环节成绩、作业、阶段性测验、出勤等)控制在40%以内。各门课程应当向留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一)凡有实验、作业的课程,缺席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1/4者,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凡无故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参加补考。不按时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必修课程学期补考不合格者,可在毕(结)业前安排补考一次;选修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补考成绩的记载方式为:补考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的以60分计,低于60分的按所得实际成绩记载。补考记录将记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考核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国际合作交流处可以对作弊的学生作出直接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的处理。如该生经过教育表现较好的,经个人申请,可在毕(结)业前安排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留学生因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试,须及时向所在年办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统一安排缓考时间。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已提出缓考申请者如要参加考试,必须事前提出撤销缓考申请,否则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留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在开学一周内向年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年办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后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四章 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十五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留(降)级处理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经补考后必修课程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四门及以上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给予留(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留(降)级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单独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三)无故不参加补考者,被视为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列入不及格课程。
第十八条 留学生留(降)级处理:每学年开学初补考后,由教务科根据各年办汇总材料提出学籍处理名单及处理意见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参照我院中国学生学籍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将学院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其所在年办。
第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必修课程不及格科目累计达五门及以上者(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同第十八条);
(二)连续留(降)级,或连续留(降)级次数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不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连续两学期内缺课超过两学期总学时1/3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经允许,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两周未报到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九)受到留(降)级处理和休学期满的留学生,所在年级无后续年级。
按上述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科、教务科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留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送交留学生本人,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交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邮寄或传真送达。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退学的其它事宜:
(一)对退学留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二)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自正式通知之日起,被退学处理的留学生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
(三)学校不负责解决留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四)退学的留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学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且该专业学校出具函件同意接收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 转学的办理:
(一)留学生可以在每学期期中后开始办理下一学期的转学手续;
(二)留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监护人电话及传真确认,经两校同意,出具同意转出证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由学院出示证明,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到达迁入地后,必须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更新居留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以退学的;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在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且其所在年级仍有招生的后续年级,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休学申请(附相关证明和材料),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科同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完清休学手续后必须离校,其往返路费和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复学申请,并按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派送国的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
(二)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留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处理。
(三)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相应的学制年限,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仍有不及格必修课程;
(二)选修课未修满规定学分。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限至少满一年,且所学课程2/3及以上已及格,或已修满规定总学时(含必修、选修)的40%,未能取得结业资格,因各种原因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一)不具有正式学籍者;
(二)被开除学籍者;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留学生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留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达到《泸州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学籍的未尽事宜参照《泸州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